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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初等考試考試科目》
   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。共同科目計兩科,專業科目計兩科,四科成績平均計算。但不得有一科為零分
 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。

《共同科目》
(應試科目上端有「◎」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。應試科目上端有「※」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。)
 1.國文測驗(包含公文格式用語)※  2.公民70%與英文30%※ --99年度起

類科
專業科目
一般行政
※1.行政學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一般民政
※1.地方自治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人事行政
※1.人事行政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教育行政
※1.教育學大意、※2.教育法規大意
社會行政
※1.社政法規大意、※2.社會工作大意
勞工行政
※1.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地政
※1.土地法大意、※2.土地行政大意

戶政

※1.戶籍法規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政風
※1.公務員法大意(含任用、服務與懲戒)、※2.法學大意
財稅行政
※1.稅務法規大意、※2.財政學大意
會計
※1.會計學大意、※2.會計審計法規大意
經建行政
※1.經濟學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電子工程
※1.電子學大意、※2.基本電學大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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