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初等考試考試科目》 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。共同科目計兩科,專業科目計兩科,四科成績平均計算。但不得有一科為零分 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。
《共同科目》 (應試科目上端有「◎」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。應試科目上端有「※」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。) 1.國文測驗(包含公文格式用語)※ 2.公民70%與英文30%※ --99年度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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